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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政府] [作者:不详] [日期:2009-11-06]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01]1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规划控制区国家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宛政〔1995〕30号文附伯),是九五年撤地设市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国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文)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南阳实际制订的。几年来,在我市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物价因素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被征地附着物品种和种类增多的影响,原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地上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对原补偿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1995〕30号中文印发的《国家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宛政〔1995〕148号印发的《关于南阳市城区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
附着物名称
现状结构
特征和范围
单位
按照种植结构补偿
补偿标准
(种植蔬菜)
补偿标准
(种植乔木、果树、其它经济林等)
温室
钢梁架温室
平方米
40—50元
15
无塑料薄膜顶的按补偿标准的70—80%给予补偿
钢筋架温室
平方米
30—40元
12
竹木架温室
平方米
25—30元
10
大棚
钢梁架大棚
平方米
20—25元
7
钢筋架大棚
平方米
15—20元
6
竹木架大棚
平方米
6—10元
5
     
平方米
6
3
高干1米
     
平方米
3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三) 
附着物
名 称
现状结构
保留
砍伐
补偿
移植补偿
(元/株)
备注
胸径
(公分)
主干高
(米)
(元/株)
乔 木
5以下
1.5以上
2--4
2
1. 松、柏、揪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60%;
2. 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
3. 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确保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5—10
2.5以上
5--10
3—5
 
10—15
3.5以上
10—30
5--15
 
15—20
4.5以上
30—60
 
 
20—25
5.5以上
60—100
 
 
25—30
6.5以上
100—150
 
 
30以上
7.5以上
200
 
 
棵 树
1年以下幼树
2
1
1. 种植密度为70株/亩以下,补偿费增加30%,111株/亩以上补偿费减30%;
2. 桃树、苹果树、梨树按此标准补偿;
3. 核桃树、枣树、杏树等长年生果树按实际年限适当增加。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四)
附着物
名 称
现状结构(胸径)
(公分)
保留
砍伐
补偿
移植补偿
(元/株)
备注
(元/株)
银杏树杜仲树辛荑树等
1公分以下
1--2
0.5
种植密度为2500株
/亩以下者适当增加
1—2公分
2—3
1—1.5
2—3公分
3—5
1.5—2
3—5公分
5—10
3--5
5—8公分
10--30
 
8公分以上
 
 
适当增加
葡萄树
2年以下
1—2
0.5—1
 
2—3年
2—4
1—2
种植密度为666株/
亩以上者适当减少
3—4年
4—10
2--4
4—8年
15--20
 
8年以上
10--15
 
香椿树
1公分以下
0.5
0.3
 
1—2公分
1—2
1.0
 
2—3公分
4—5
1—2
 
3—5公分
6—10
3--5
 
5—8公分
15--20
 
 
8公分以上
 
 
适当增加
花 卉
盆栽
搬迁费0.5元/盆
 
地栽
按市场价的20%补偿
 
苗 圃
 
5—10元/平方米
包括花卉、冬青、香椿、葡萄、黄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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