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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来源:原创] [作者:不详] [日期:2008-11-13]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01]1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规划控制区国家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宛政〔199530号文附伯),是九五年撤地设市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国家征用土地上附着物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文)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的标准和要求,结合南阳实际制订的。几年来,在我市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物价因素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被征地附着物品种和种类增多的影响,原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当前地上的实际情况。因此,经调查研究,综合平衡,对原补偿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199530号中文印发的《国家建设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宛政〔1995148号印发的《关于南阳市城区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附:《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一)

附着物名称

现状结构

特征和范围

单位

按照种植结构补偿

补偿标准

(种植蔬菜)

补偿标准

(种植乔木、果树、其它经济林等)

温室

钢梁架温室

平方米

40—50

15

无塑料薄膜顶的按补偿标准的70—80%给予补偿

钢筋架温室

平方米

30—40

12

竹木架温室

平方米

25—30

10

大棚

钢梁架大棚

平方米

20—25

7

钢筋架大棚

平方米

15—20

6

竹木架大棚

平方米

6—10

5

     

平方米

6

3

高干1

     

平方米

3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三) 

附着物

 

现状结构

保留

砍伐

补偿

移植补偿

(元/株)

备注

 

 

胸径

(公分)

主干高

(米)

 

 

(元/株)

 

 

 

5以下

1.5以上

2--4

2

1. 松、柏、揪等稀有树种补偿费增加60%;

2. 按保留补偿的树木归用地单位所有;

3. 国家、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及珍稀树木一般采取保留补偿;确保移植砍伐的,价格另议。

 

 

 

 

5—10

2.5以上

5--10

3—5

 

10—15

3.5以上

10—30

5--15

 

15—20

4.5以上

30—60

 

 

 

 

 

 

20—25

5.5以上

60—100

 

 

25—30

6.5以上

100—150

 

 

30以上

7.5以上

200

 

 

 

1年以下幼树

2

1

1. 种植密度为70/亩以下,补偿费增加30%,111/亩以上补偿费减30%;

2. 桃树、苹果树、梨树按此标准补偿;

3. 核桃树、枣树、杏树等长年生果树按实际年限适当增加。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四)

附着物

 

现状结构(胸径)

(公分)

保留

砍伐

补偿

移植补偿

(元/株)

备注

(元/株)

银杏树杜仲树辛荑树等

1公分以下

1--2

0.5

种植密度为2500

/亩以下者适当增加

1—2公分

2—3

1—1.5

2—3公分

3—5

1.5—2

3—5公分

5—10

3--5

5—8公分

10--30

 

8公分以上

 

 

适当增加

葡萄树

2年以下

1—2

0.5—1

 

2—3

2—4

1—2

种植密度为666/

亩以上者适当减少

3—4

4—10

2--4

4—8

15--20

 

8年以上

10--15

 

香椿树

1公分以下

0.5

0.3

 

1—2公分

1—2

1.0

 

2—3公分

4—5

1—2

 

3—5公分

6—10

3--5

 

5—8公分

15--20

 

 

8公分以上

 

 

适当增加

 

盆栽

搬迁费0.5/

 

地栽

按市场价的20%补偿

 

 

 

5—10/平方米

包括花卉、冬青、香椿、葡萄、黄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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